趙某一直心心念念著擁有一輛某品牌新能源二手車。在某 APP 上,他終于發現了于某發布的心儀車型信息,上面明晃晃地寫著 “車況精品,車在北京”。2022 年 2 月,趙某迫不及待地添加了于某的微信,詳細詢問車況。于某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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趙某一直心心念念著擁有一輛某品牌新能源二手車。在某 APP 上,他終于發現了于某發布的心儀車型信息,上面明晃晃地寫著 “車況精品,車在北京”。 2022 年 2 月,趙某迫不及待地添加了于某的微信,詳細詢問車況。于某信誓旦旦地表示,涉案車輛 “輕微瑕疵,右后方發生過碰撞,整體車況不錯,沒有其他事故” 。 之后,趙某特意與于某當面看車。一番 “外觀” 檢查下來,他覺得車輛似乎真的與于某描述的基本相符。想到自己馬上就能開上心儀的車,趙某滿心歡喜,當即同意購買,并痛快地支付了 46.2 萬元購車款。那時的他,怎么也想不到,一場糟心的糾紛正悄然向他逼近。 日子一天天過去,2022 年 11 月的一天,趙某像往常一樣準備開車出門,卻發現車輛無法啟動。無奈之下,他只能將車送至 4S 店檢修。這一查,猶如晴天霹靂,4S 店告知他車輛電池故障,而且,這輛車曾發生過嚴重交通事故,被保險公司 “推定全損”,根據該品牌售后政策,“全損車” 無法享受有限質量保證待遇,車輛的直流快充功能也被鎖定,維修或更換電池都得自費,而這維修費用,超過 20 萬元! 趙某瞬間懵了,他怎么也想不通,自己精心挑選的車,怎么會是這樣。憤怒與不甘涌上心頭,他第一時間聯系于某,希望能協商出一個賠償方案。然而,于某卻對趙某的訴求置之不理,協商最終以失敗告終。趙某越想越氣,咽不下這口氣的他,毅然決定拿起法律武器,將于某訴至法院。 隨著案件調查的深入,更多驚人的事實浮出水面。原來,涉案車輛早在 2021 年 7 月就發生過嚴重事故,維修時零件更換、維修多達 275 項,加上噴漆、工時等費用,維修費高達 76 萬余元,盡管當時未涉及動力電池,但這場事故的嚴重性可見一斑。2021 年 9 月,涉案車輛就按照推定全損處理了。之后,該車交由某信公司進行拍賣,被姜某以 20 余萬元的價格競拍取得。而于某,正是用朋友姜某的賬戶在拍賣網站上拍下了這輛車。 法庭上,于某聲稱自己見過的事故車多了,所以覺得涉案車輛屬于輕微瑕疵。但法院經過進一步查證發現,于某存在多次從拍賣網站購買事故車,維修后再次出售,以及從其他渠道回收二手車再行出售的情況,他的種種行為,完全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規定的 “經營者” 身份。 北京三中院經過嚴謹審理認為,首先,涉案車輛之前發生過嚴重事故,被保險公司推定全損,某汽車企業內部系統也顯示此車為 “全損車”,因此無法享受免費質保待遇。其次,于某明知車輛前部、后部、底盤等多個部位受損,卻在購買后自行修復,還宣傳 “車況精品” 吸引趙某看車,僅用 “輕微瑕疵” 和一張車輛右后方受損照片來描述車況,這種片面、模糊的告知行為,明顯構成隱瞞。于某作為經營者,以低價拍賣取得涉案車輛,又高價賣給趙某,卻未如實告知車輛的全部基本信息,顯然是明知車輛被推定全損的事實卻故意隱瞞。 最后,于某的故意隱瞞行為,讓趙某產生了錯誤認識,進而做出錯誤的購買決定。于某的所作所為,嚴重侵害了趙某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,已然構成欺詐,依法應承擔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。此外,由于于某隱瞞車輛是全損車的事實,導致趙某在車輛電池發生故障后,無法享受某品牌汽車電池的質保權益,而電動汽車的電池是其重要組成部分,享受電池質保權益對買受人來說至關重要。于某的欺詐行為,致使趙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,趙某要求解除案涉合同、返還購車款的訴求,理應得到支持。 最終,法院依法判決解除趙某與于某之間的車輛買賣合同,于某向趙某退還購車款 46.2 萬元,趙某將涉案車輛退還于某,于某還需向趙某支付賠償金 138.6 萬元。這場二手車交易糾紛,在法律的公正裁決下,終于落下帷幕,趙某也算是討回了公道,而此案也給二手車交易市場敲響了警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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